来源:星空体育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23 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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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2月,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统计法治宣传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推动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落地见效,近日,清远市统计局与清新区统计局在美林广场联合举办《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主题宣传活动。
清远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统计法》是保障数据真实准确、维护统计秩序的基石,必须将法治思维深度融入统计全过程,不断的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活动现场设置了宣传咨询台,张贴和摆放了宣传展板、宣传展架,并向过往群众发放统计法治宣传手册、海报等各类宣传物料300份。工作人员围绕《统计法》核心条款、统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责任、企业统计义务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讲解和现场答疑,让社会公众更了解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数据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与民生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为纪念《统计法》颁布实施42周年,市统计局还在市区北江两岸的地标建筑上开展灯光秀活动,每晚亮起相关宣传标语,结合现场咨询和资料发放,生动直观地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将法治宣传融入市民日常生活场景,让统计法治精神在社会各领域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政府统计是国家治理重要基础,是察实情、出实招的关键支撑。1949年,统计处的设立开启新中国政府统计的新篇章,70多年来,中国推动统计创新改革,绘就“数据光辉画卷”。
回顾历程,六个重要发展时期清晰可辨,今天,让我们一同回望那些见证中国成长的“政府统计足迹”。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的中央计划局中设立统计处,后改称统计总处,狄超白任处长。
1950年3月,对全国公营、私营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工矿企业进行了统一的全国普查(即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为新中国的工业建设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任命薛暮桥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局长。遵照此次会议决议,国家统计局在统计总处的基础上成立,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1953年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政府统计工作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此后,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构建起统计工作的组织架构。
1962年4月,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史称“四四决定”),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工作方面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编制、干部和经费由国家统计系统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即“一垂三统”)。“四四决定”为恢复统计工作的真实准确、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奠定了坚实基础。
1963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设统计机构,各地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建立涵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1966年,“”开始后,统计事业遭受重创。全国绝大多数统计机构被撤并或撤销,大批统计人员被解散或下放“五七干校”劳动,大量统计资料丢失或被销毁,全国性综合统计几乎中断。
1970年6月,国家统计局被撤销,仅留14人在原国家计委生产组内从事统计工作。
1974年,原国家计委统计组升格为“统计局”,部分地方统计机构也先后恢复。
1975年,原国家计委统计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义在北京召开了15省(区、市)统计工作座谈会,为全面恢复统计工作进行先期谋划。
中国统计与改革开放共命运,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牢牢把握发展大局,迅速恢复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完善统计调查项目,加快建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1978年2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告》,同意恢复国家统计局,直属国务院。
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强调必须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统计法律,标志着我国政府统计开始走上法治轨道。
1984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统计现代化的六项任务,要求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统计系统。
1989年8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的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提出要把统计部门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国家重要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统计部门加快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奋力推进我国统计调查体系和方法制度改革,逐步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大力推进统计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拓展和延伸统计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计体系,为21世纪统计事业的更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994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明确了普查在整个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大力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技术,逐步确立抽样调查在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其中,人口、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基本单位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
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制止弄虚作假,是这次修改《统计法》的宗旨。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活动的准则,建立预防、制止和惩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加强统计法治、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统计部门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中心任务,扎实开展各项统计调查,大力推进服务型统计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统计支撑。
2002年12月,国家统计局等8部委联合发文,在全国组织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标志着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向SNA全面转轨。
200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进行整合,组建垂直管理的国家调查队。
200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逢6年份,实行全国农业普查。
2010年,国务院颁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逢0年份实行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起每年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制度方法和数据生产的全部过程,完善统计信息发布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统计工作,习多次就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
2012年,“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在全国展开,统计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基础要求和具体举措。
2016年10月,中央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201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央、国务院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8年8月,中央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强调要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
2023年12月,党中央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39条,首次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进一步强化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刚性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2024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修改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
今天,让我们换一个角度,跟着《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走近“四农普”,了解国家如何通过开展全国农业普查来摸清“三农”的真实家底。
“四农普”就是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每十年一次的全国农业普查,就是一次全面的大盘点,专门来摸清咱们国家农业、农村、农民的家底。能想象一下,把“四农普”看作每10年一次,第四次开展的对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超级大体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按照以上条例规定:农业普查10年一次,而明年是2026年,届时,我国将会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该问题可参考以下内容:《统计法》第十八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的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四农普”是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按照统一的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在统一的标准时点,通过逐一调查某类统计总体的全部统计调查对象在一段时间节点或者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搜集整理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当前,我国开展的每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一次的全国农业普查和全国人口普查均属于周期性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有: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有: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准确的通过详细情况进行调整。
可以看到,它简直就是一份超全的“三农”定制版体检套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查内容:谁在干活?土地咋样?种了啥宝贝?村子颜值如何?农民生活质量怎么样?